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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第二卷)
作者:张世明 译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1-01
ISBN:9787802199599
字数:782千
本店售价: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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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过去的二十世纪,经济法就已经诞生了,在漫长的萌芽、成长过程中日益走向完善。总的看来,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经济法规的总称,可以说,了解经济法的历史及其真实内涵,这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相关实务活动的基础。
        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中国学术界对于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而有力的探索。在2009年举行的中国经济法年会中,与会者们曾经对中国经济法的前景进行过深入的探讨,并呼吁在目前世界性经济危机的总体背景下,应该对经济法予以更高度的重视。经济法不仅是危机和战争时期的对策法,而且也是在和平发展时期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活动的法制规范,经济法的发展是市场经济中对调节机制的二元化的需要,是社会化所引起的调节机制的变化。我们也必须要注意到的是,我国的经济调节方式发达,但是经济法治并不发达,这种情况对于进一步发展国内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利的,故而就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而在这种过程中,对国外相关的学术成果与立法思维的借鉴就显得非常紧迫。
        在这样的期待氛围中,之前久已被国内学术界视为里程碑式著作的费肯杰的《经济法》中译本终于和读者见面了。在目前许多国家经济规制功能失去以往效力的危机背景下,这部著作的引入不仅给了我们重新回归经济法理论历史的一个机会,也让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了经济法是如何对宏观与微观经济进行系统化的规制的。本书依次论述世界经济法、欧洲经济法和联邦德国经济法,这三种经济法秩序的共性在于各自的一般部分主要构造是自治的自由经济,相应的各自特殊部分由或多或少的对症施治的管理干预所构成,可以说,本书并不重点偏向于对计划经济式的经济法律秩序的论述,这就使得对于经济法历史与理论的体系化的阐述得以可能,而作者也正是在这种体系化的阐述中得以展现其大师般的深厚学术与现实意蕴的。本书中的世界经济法、欧洲经济法和联邦德国经济法部分又具体包括:1.总论基础概念;2.经济宪法;3.一般经济法:经济人法、经济竞争法及竞争法、经济归属法;4.特别经济法:总体调控、个别调控。显而易见,这一经济法体系颇类似于德国民法潘克顿法学体系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族法和继承法五编的形制,从而具有了一种大民法关照下的宏观视野。对此,在阿莱克西•雅克曼所著的法文版《经济法》中对费肯杰的经济法理论曾有过这样的评价:“费肯杰提出对‘经济的一般法’和‘经济的特别法’加以区别。从涉及的范围看,这样的概念显然超过了那种把经济的法仅仅视为关于管制经济之法的概念,因而得到了某些作者的赞同。”这种论述,也将费肯杰作为对经济法做整体性思考的异于一般学者的卓绝之处凸显出来了。相信读者在具体的阅读过程中能够体会到大师这种体系性思维的厚重之处。
        本书内容宏富,其德文原版即为厚厚的两大册,矗之架上,即令人不免肃然起敬。而之前在国内,此书经常是在相关学者的论述中辗转提及,尚不见有长段的直接译文,这种状况不仅是因为德语文本本身的难以转译性问题,也还在于国内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的相对薄弱。张世明教授数十年来一直持续关注这一问题,他的《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等书通过对多种语言文献的考索,细致梳理了世界范围内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的整体脉络,给国内学者以一个经济法学世界图景的清晰印象,而在这之后,他又继续前行,与合作者袁剑、梁君不畏语言樊篱之阻隔,费大力将本书译成中文,同样是两大册,厚重而坚实,使国内学界得以一窥费肯杰经济法思想之真貌。尽管在目前的学术评价体系内翻译并不会给学者自身带来多大的收益,但是,从建筑真正学术大厦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这种下死功夫的对基本文献的译介与整理,才能打下真正坚实的学术基础,并为之后相关学术砖木的累积提供养料与支持,从这种意义上说,三位译者的目的就达到了。
        他山之石,足以攻玉,而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在对本书的阅读与研究中能够对中国经济法甚至整个经济环境的改善与进一步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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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世界著名法学家费肯杰先生《经济法》
山西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 白平则
这部经济法巨著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费肯杰先生历时三十多年研究之集大成,是迄今为止体系最为完整、资料最为丰富、涉及领域最广、方法最为新颖、论证最为深刻、观点创新最多、世界影响最大的经济法学著作。
在该书中,费肯杰先生把他自己创造的推参阐述方法运用于经济法领域,对文化上思维方式的多元性在经济领域的表现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极具创造性。
在该书中,费肯杰先生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他认为经济法是在一般原则上和以特定的整体或个别干涉方式规范交换自由和规范经济性财物法律规范的总和,以期涵诸于经济正义的标尺而在经济宪法规定的框架下保障经济人的自我发展和供给平衡。
在该书中,费肯杰先生提出了许多新的经济法概念,如“经济人法”、“经济市民”、“元经济模式”、“经济宪法法”、“经济人”、“经济人格权”、“实用竞争”、“效能竞争”、 “客观市场”、“主观市场”、“完善竞争”、“完全竞争”、“可行性竞争”、 “功能竞争”、“密集竞争”、“有效竞争”、“社会成本经济”、“经济的一般法”、“经济的特别法”等。他认为经济人是各自独立地从事经济职业和各个被法律原则所赋予经济事实关系的规制、权利、义务或法律保护地位的人,经济人的核心特征是其能独立决定一个经济计划。他认为每个文化的思维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经济模式可以利用。一个经济模式首先只能从本身出发对其内在的一致性和效率能力加以考察,结果是正确还是错误不是依据通用的标准,如西方理性,而是根据一个既定经济模式的设定的前提条件,结果仅适用于模式内部,也即元经济模式。他认为完善竞争的本质是竞争者彼此之间不受影响性;没有人可能通过改变供给或通过其他的市场战略措施而达到改变其盈利或者改变市场的目的。竞争者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完全无紧张性为特征。在完善竞争中,所谓帕累托最优才是真正有效。
费肯杰先生对经济宪法研究有很深的造诣。他指出对于经济法而言,必须贯穿一个特定的经济宪法法律理念。其经济法一开始就被称为被确定的经济法宪法所影响的法律规定的总和。例如,经济宪法规定,经济法决策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家和消费者还是计划的机构。费肯杰先生所处的特定历史时空使他深受弗莱堡学派的新自由主义学说影响,另一方面,他又深感弗莱堡学派将重点几乎全部置于市场形态学说、经济竞争概念之类的结构经济考虑,而对于程序经济考虑则未遑深论。费肯杰先生从法学角度致力于将结构和程序经济的考虑统筹兼顾且一以贯之于其经济法体系的缔构。在他看来,为了社会和经济体制的目的,新自由主义的私法“功能化”的正确之处在于,生活领域的经济和法律不能象早期自由主义所信奉的那样可以被彼此分开安置。这在一般意义上适用于每个经济宪法。自由经济宪法原则上借助于私人合同,公法配给体系的计划经济借助于根据社会主义者“合同法律”的与下级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对于市场经济而言,合同是自由的贯彻施行;对于计划经济而言,合同是计划的贯彻施行。
费肯杰先生认为,德国的普通经济法主要关涉经营自由的保障、禁阻经济竞争的限制和扭曲、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和工业产权的基础性规范等,而特殊经济法则是指通过经济政策调控等间接或短期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和规制等,普通经济法的内容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一般过程不受干扰,而干预管理形式则为特别经济法的范畴。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方得对经济现象进行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范围受法律限制。他关于普通经济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即经济竞争法和经济财产法,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在经济竞争法中,主要构件有两大组成部分:一为市场生存保护法,诸如反限制竞争法等,一为市场质量保护法。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费肯杰先生很早以来就致力于限制竞争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二者关系的合理化理论解释,是二法统一说代表人物,既指明两法共同的保护法益,即经济活动自由,又同时分析两者之间的不同性质和功能,即限制竞争法致力于是否自由,不正当竞争法则致力于如何自由。研究竞争法的学者在德国和日本都不乏其人,论著不胜枚举,但这种研究趋向亦存在某种偏颇,使人产生竞争法为经济法代名词的错误印象。费肯杰先生的《经济法》同样以竞争法为核心,但其卓尔不群之处在于以经济自由为核心理念采取实证分析法学的方式致力阐明其他法律规范材料与竞争法的网络关系,使诸法之间经脉挹注贯通、浑然一体。费肯杰先生在《经济法》中凭借其深厚的学养剖析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从竞争法角度视消费者保护法在市场运行机制中的功能,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不外是对私法体系在合同法和侵权法方面的改造以保护特定种类的经济人、以满足对特定法律主体的新兴保护需要。至于经济法中财产保护法,费肯杰先生也是从其经济自由的理念出发阐释其与竞争法的密切关系。费肯杰先生的观点是,限制竞争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自由法而非排除性法,后者构成另外的法域,即“经济性财产权法”,这两者共同构成对经济人的法律保护,均属于一般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费肯杰先生将对反对限制和扭曲经济竞争以保护经营自由、保护消费者和经济性财产的基础性规范的法律归入“一般经济法”的同时,将通过经济政策性决策的媒介或短期性方式干预管理经济活动的法规称之特殊经济法。而总体调控包括经济统制法、经济发展法、经济安全法和社会成本经济法四种方式。所谓“社会成本经济法”是关于流水、空气、生态环境等不适宜私有财产经济法和征用财产的政策决定的法律规范,它并不关涉乎具有或获得或拥有的自由市场,而是更多避开市场秩序从社会成本范围的公正考虑。社会成本经济包括环境保护、废物处置、空气清洁保持、反对噪音保护、水的利用和保洁、原子能法律和环境保护。经济统制法与经济发展法和社会成本经济法的区别在于“经济引导”,经济引导通过“经济监督”得到补充。对于特殊经济法的个别调控,费肯杰先生从行业经济的角度分别论述农业、矿产、能源、贸易、金融、保险等部门法规,其中也不乏匠心独运,如私有农业法包括农业租赁法、农业信贷法、农业物权法、农业继承法、农业诉讼法和执行保护、联邦德国农业市场秩序供应区、平衡公课;能源经济法包括:能源刑事法、能源经济的竞争和广告法、能源责任法、能源经济计量法、能源紧急事态法、设施和设施材料许可、供应管道和运输设施、能源价格法、许可合同、电力和燃气供应、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原子能和可替代能源。
费肯杰先生的最大贡献在于构建了自己的经济法体系,他把经济法分为世界经济法、欧洲经济法和联邦德国经济法,从国家层面、区域层面、世界层面对经济法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指出其共性在于自治的自由经济,相应各自特殊的部分由或多或少的对症施治的管理干预构成。他把经济法划分为一般经济法和特殊经济法。一般经济法分为经济宪法、经济人法、经济竞争法和经济配置法。特别经济法包括总体调控和个别调控,其中总体调控分四种形式:社会成本经济法、经济统制法、经济发展法、经济监督法。费肯杰先生深谙西方法学的研究理路,对经济法体系的探索达到了相当的高度,殊堪镜鉴。在本书中,费肯杰先生构建了世界经济法的体系,对世界经济法领域的诸多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世界经济法的对象和建构、经济国际法、世界经济宪法的发展阶段、世界卡特尔法、世界经济法人法、世界经济模式作为法律概念、世界知识产权、世界经济中的总体调控和个别调控。在本书中,费肯杰先生构建了欧洲经济法的体系,对欧洲经济法的许多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如欧洲共同体法的概念和渊源、共同体公民、共同体法的所有权、欧洲经济法的总体调控、共同体法的自由秩序、共同市场、欧洲发展经济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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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10-02-02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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